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第二十四条有效公路与其他通道交接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让行标志以及减速设施。公路沿线的加油站、停车场、客货运站场等场所和工矿企业、学校、幼儿园等单位,应当依法在其出入口与公路交接处两侧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黄色闪光警告信号灯或者反光警示桩。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4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