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有效未取得临时通行牌证,驾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或者未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200元罚款。
未按规定期限对摩托车、拖拉机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处100元罚款;未按规定期限对营运载客汽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处200元罚款;未按规定期限对其他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处150元罚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罚款后,放行机动车,并责令限期办理注册登记或者限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