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第二十八条有效因工程建设需要关闭、中断或者半幅封闭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交通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除紧急情况外,还应当提前五日向社会公告。遇有严重交通堵塞或者其他紧急情况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要求暂时停止道路施工、作业,临时恢复通行。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4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