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一条有效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处4000元罚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2000元罚款。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处4000元罚款。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2000元罚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4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