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有效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处4000元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2000元罚款。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处4000元罚款。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2000元罚款。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