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建立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内的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4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