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元罚款:
(一)未按交通信号通行的;
(二)违反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或者交通管制的;
(三)不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的;
(四)不在人行道内行走或者在没有人行道的道路上不靠路边行走的;
(五)未按规定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的;
(六)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
(七)盲人在道路上通行未使用盲杖或者未采取其他导盲手段的;
(八)不按规定通过铁路道口的;
(九)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
(十)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的;
(十一)在实行交通管制以外的路段列队通行时,每横列超过二人的。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