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 制定机关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2年11月25日
- 施行日期
- 2023年1月1日
- 条文数
- 64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2年11月25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审查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监督预算执行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围绕政府债务限额分配、新增债务规模的合理性、债券发行和使用、债务偿还等情况,加强审查监督工作。
第二章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报告预算草案的编制情况。
提交预算草案初步方案时,应当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预算编制的依据及有关说明;
(二)涉及预算收支的重要财政政策措施;
(三)财政收入来源及构成情况;
(四)部门预算草案和项目支出绩效目标;
(五)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情况;
(六)政府债务的预算安排使用和偿还情况;
(七)初步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以及有关说明。
(一)预算安排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财政经济政策,是否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
(二)预算编制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反映绩效情况;
(三)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是否适当;
(四)财政政策和工作措施是否可行;
(五)预算安排的政府债务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有可行的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六)其他与预算有关的重要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接到初步审查意见,应当将处理情况反馈本级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县级以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初步审查意见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反馈的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印发本级人大代表。
预算草案及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二)贯彻落实国家以及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的主要情况;
(三)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安排情况;
(四)部门预算草案情况;
(五)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预算安排的政策依据、标准、绩效目标和实现措施等情况;
(六)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情况;
(七)上一年度政府债券发行、资金使用和偿还、债务风险等情况,本年度举借债务的主要用途、偿债计划以及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等情况;
(八)财政管理与改革相关情况;
(九)其他与预算有关的重要情况。
一般公共预算草案应当列示预算收支情况表、转移支付预算表、基本建设支出表、政府债务情况表等,说明收支预算安排及转移支付绩效目标情况。
政府性基金预算草案应当按照基金项目分别编列、分别说明。政府性基金支出编列到资金使用的具体项目,说明结转结余和绩效目标情况。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收入编列到行业或者企业,说明纳入预算的企业单位的上年总体经营财务状况;支出编列到使用方向和用途,说明项目安排的依据和绩效目标。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应当按照保险项目编制,反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推进情况,说明社会保险基金可持续运行情况。
(一)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要求;
(二)预算安排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
(三)财政政策是否贯彻落实国家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与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总体要求是否相衔接,财政政策制定过程中是否充分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是否合理、可行、可持续;
(四)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
(五)预算编制是否完整,是否符合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
(六)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安排是否与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相适应,各项税收收入与对应税基是否相协调,预算收入是否依法依规征收且真实完整,是否实现了结构优化、质量提高的目标,非税收入是否规范。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量和结构是否贯彻落实国家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是否达到调整优化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绩效的目的;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政策和预算安排是否合理、可行、可持续,基金项目设立、征收、使用和期限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支出使用情况是否在规定的范围内,基金项目绩效和评估调整是否合适;
(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范围是否完整,制度是否规范,是否足额上缴收益和产权转让等收入,支出使用方向和项目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政策,是否与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国资国企改革相衔接,政府投资基金是否发挥应有作用;
(九)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支安排、财政补助和预算平衡是否合理,是否贯彻落实社会保障政策,是否可持续运行;
(十)部门各项收支是否全部纳入预算,部门预算与支出政策、部门职责是否衔接匹配,部门重点项目预算安排、绩效、新增资产配置,结转资金使用是否合理;
(十一)审计查出问题是否整改落实到位;
(十二)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是否规范、适当;
(十三)地方政府债务是否纳入预算管理,债务率、利息支出率等指标是否在合理水平,新增一般债务限额和专项债务限额是否在上级下达的债务限额内,专项债务是否按时还款,是否积极稳妥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十四)与预算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晰。
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上一年预算执行的基本情况;
(二)上一年预算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对上一年预算执行和落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情况的评价;
(四)本年度预算草案的基本情况;
(五)对本年度预算草案的合法性和可行性的评价;
(六)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草案和预算报告提出建议;
(七)对执行年度预算、改进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绩效、加强预算监督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审查结果报告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全体代表,并在本地主要媒体上公布。
省人民政府接到中央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之日起,应当在三十日内正式下达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各级预算安排对下级人民政府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别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之日起的三十日和六十日内正式下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批复本级各部门的预算和批复下级人民政府的转移支付预算,抄送本级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
第三章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预算调整方案应当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和数额。
预算调整方案报告,应当报告政府举借债务的必要性和合法性,本地区及本级政府债务总体规模、结构和风险情况,本级政府债务资金主要使用方向、项目安排、偿债计划以及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等情况。
审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预算调整收入和支出的基本情况;
(二)调整方案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对调整的理由是否充分作出评价;
(四)对调整的项目和资金安排是否合理作出评价;
(五)涉及政府举借债务的,对本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对下分配的新增政府债务限额总规模的合理性作出评价;
(六)对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预算调整方案提出建议;
(七)对本级人民政府执行预算调整方案提出意见建议。
(一)调整的理由和依据;
(二)调整的范围和内容;
(三)收支平衡的情况;
(四)涉及政府举借债务的政府债务限额、新增债务规模情况和债务偿还计划,一般债务项目的合规性、专项债务项目的科学性;
(五)其他与预算调整有关的重要情况。
第四章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决算草案应当与预算相对应,按照预算数、调整预算数、决算数分别列出,对重要变化应当作出说明。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应当按照功能分类编列到项,按照经济性质分类编列到款。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按照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
(一)决算的编制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决算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三)预算执行总体情况;
(四)重点支出完成情况;
(五)重大财政政策落实情况;
(六)政府债务资金纳入决算情况;
(七)其他与决算有关的重要情况。
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级决算收入和支出的基本情况;
(二)对本级决算的总体评价;
(三)对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决算提出建议;
(四)本级决算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五)针对本级决算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建议。
(一)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主要情况;
(二)重大收支政策落实情况;
(三)收入和支出预算调整及决算情况,收支平衡情况及其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所反映情况的差异及原因;
(四)政府债务规模、结构、使用、偿还、项目实施绩效情况,重大建设项目资金到位、项目实施、资金管理等阶段性情况;
(五)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绩效总体情况;
(六)财政管理与改革的推进情况;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一)预算收入情况;
(二)支出政策实施情况和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
(三)上年度结转资金使用情况和本年度资金结转情况;
(四)资金结余情况;
(五)本级预算调整及执行情况;
(六)上级财政转移支付的安排使用情况以及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七)经批准举借债务的规模、结构、使用、偿还、项目实施等情况;
(八)专项债务资金项目的收入、支出、还本付息、资产、绩效等情况,重大建设项目实施情况;
(九)本级预算周转金规模和使用情况;
(十)本级预备费使用情况;
(十一)超收收入安排情况,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规模和使用情况;
(十二)预算绩效目标完成和财政政策实施效果情况;
(十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落实情况;
(十四)其他与决算有关的重要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批复本级各部门的决算,抄送本级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第五章预算执行的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每季度应当向本级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提供预算执行、有关政策实施和重点项目进展情况。定期提供预算执行报表,反映预算收支、政府债务等相关情况。对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
(一)预算批复情况;
(二)预算收支完成情况;
(三)财政政策执行情况;
(四)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五)政府债务管理情况;
(六)落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的决议和审议意见情况;
(七)预算执行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八)下一步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九)其他与预算执行相关的情况。
(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情况;
(二)预算决算批复情况;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衔接情况;
(四)组织预算收入和安排预算支出情况;
(五)政府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和设定的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六)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七)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支出绩效和政策目标实现情况;
(八)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情况;
(九)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短收及其处理情况;
(十)结转结余资金的统筹使用情况;
(十一)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设置情况;
(十二)上级财政转移支付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十三)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十四)地方政府举借债务和管理情况;
(十五)预备费的使用情况;
(十六)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
(十七)审计决定落实情况;
(十八)预算执行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通报政府债务有关情况和隐性债务化解情况。
(一)有关预算方面的规章、决定和命令;
(二)有关预算管理体制和管理办法的规范性文件;
(三)下一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汇总预算;
(四)下一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汇总决算;
(五)按照年度编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六)应当报送备案的其他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财政、发展改革、税务、审计、国资、自然资源和社保等部门数据信息系统与本级人大常委会预算联网监督系统的网络联通,配合本级人大常委会做好预算联网监督工作。
接受检举、控告的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为检举人、控告人保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
第六章预算的审计监督
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
报告应当重点包含下列内容:
(一)本级预算执行和决算草案、财政政策执行和专项资金绩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二)审计查出的主要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以及审计查出的主要问题清单;
(三)审计查出问题的主要原因分析及审计建议;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情况。
报告应当重点包含下列内容:
(一)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二)结合整改工作,被审计单位健全财务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和建立长效机制的情况;
(三)未完成整改的问题原因分析和进一步落实整改的措施及时限;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对日常审计中发现的有关预算执行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