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六章 预算的审计监督第五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应当在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审计查出问题相关责任部门单位的单项整改情况报告。必要时,可以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作出决议。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