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