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提交预算草案初步方案时,应当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预算编制的依据及有关说明;
(二)涉及预算收支的重要财政政策措施;
(三)财政收入来源及构成情况;
(四)部门预算草案和项目支出绩效目标;
(五)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情况;
(六)政府债务的预算安排使用和偿还情况;
(七)初步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以及有关说明。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