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第三季度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在预算年度终了后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年预算执行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每季度应当向本级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提供预算执行、有关政策实施和重点项目进展情况。定期提供预算执行报表,反映预算收支、政府债务等相关情况。对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