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本级人民政府安排审计部门开展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并将审计结果报告人大常委会。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