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向大会作关于总预算草案和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预算草案及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二)贯彻落实国家以及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的主要情况;
(三)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安排情况;
(四)部门预算草案情况;
(五)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预算安排的政策依据、标准、绩效目标和实现措施等情况;
(六)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情况;
(七)上一年度政府债券发行、资金使用和偿还、债务风险等情况,本年度举借债务的主要用途、偿债计划以及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等情况;
(八)财政管理与改革相关情况;
(九)其他与预算有关的重要情况。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