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审议意见情况和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涉及下级人民政府的,根据问题的性质等情况,可以与下级人大常委会协同开展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对日常审计中发现的有关预算执行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通报。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