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决算草案的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主要情况;

(二)重大收支政策落实情况;

(三)收入和支出预算调整及决算情况,收支平衡情况及其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所反映情况的差异及原因;

(四)政府债务规模、结构、使用、偿还、项目实施绩效情况,重大建设项目资金到位、项目实施、资金管理等阶段性情况;

(五)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绩效总体情况;

(六)财政管理与改革的推进情况;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