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级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就预算执行、预算管理、决算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认真办理,并在规定期限内答复办理结果。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