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五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第四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级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就预算执行、预算管理、决算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认真办理,并在规定期限内答复办理结果。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