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全面、客观反映审计查出问题,着重从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提出审计建议。

报告应当重点包含下列内容:

(一)本级预算执行和决算草案、财政政策执行和专项资金绩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二)审计查出的主要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以及审计查出的主要问题清单;

(三)审计查出问题的主要原因分析及审计建议;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情况。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