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在执行中必须调整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并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作关于预算调整的报告。

预算调整方案应当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和数额。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