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债务纳入预算,在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草案中,及时完整、真实编制政府债务,完善并细化相关报告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围绕政府债务限额分配、新增债务规模的合理性、债券发行和使用、债务偿还等情况,加强审查监督工作。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