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三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第二十四条有效政府因举借债务而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应当反映上级人民政府下达本地区的政府债务限额和预计余额、新增债务规模和限额分配等情况,反映本级政府债务限额和预计余额、新增债务规模和结构、项目安排等情况。预算调整方案报告,应当报告政府举借债务的必要性和合法性,本地区及本级政府债务总体规模、结构和风险情况,本级政府债务资金主要使用方向、项目安排、偿债计划以及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等情况。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