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每年对预算草案初步方案进行初步审查时,可以结合本级人大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重点、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等,对有关支出预算和政策开展专题审议。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