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预算批复情况;

(二)预算收支完成情况;

(三)财政政策执行情况;

(四)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五)政府债务管理情况;

(六)落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的决议和审议意见情况;

(七)预算执行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八)下一步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九)其他与预算执行相关的情况。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