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建立由各代表团推荐的参与预算审查的人大代表联系制度,完善由经济、财政税收、财会、投资、金融、审计、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的预算审查咨询专家制度,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对编制预算的意见建议,并及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报告预算草案的编制情况。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