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草案的三十日前,将上一年度本级决算草案提交本级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结合审计工作报告进行初步审查。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