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审查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监督预算执行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