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对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初步审查后,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预算调整的审查报告。

审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预算调整收入和支出的基本情况;

(二)调整方案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对调整的理由是否充分作出评价;

(四)对调整的项目和资金安排是否合理作出评价;

(五)涉及政府举借债务的,对本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对下分配的新增政府债务限额总规模的合理性作出评价;

(六)对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预算调整方案提出建议;

(七)对本级人民政府执行预算调整方案提出意见建议。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