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报送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部门预算、决算以及进行预算调整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