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报送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部门预算、决算以及进行预算调整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