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六章 预算的审计监督第五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专项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时,本级人民政府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有关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接受询问。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