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四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对决算草案初步审查后,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决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报告经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在本地主要媒体上公布。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本级决算收入和支出的基本情况;(二)对本级决算的总体评价;(三)对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决算提出建议;(四)本级决算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五)针对本级决算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建议。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