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决算经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批准之日起,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各部门应当在接到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决算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属单位批复决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批复本级各部门的决算,抄送本级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