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本级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总预算草案及上一年总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结果报告。
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上一年预算执行的基本情况;
(二)上一年预算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对上一年预算执行和落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情况的评价;
(四)本年度预算草案的基本情况;
(五)对本年度预算草案的合法性和可行性的评价;
(六)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草案和预算报告提出建议;
(七)对执行年度预算、改进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绩效、加强预算监督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审查结果报告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全体代表,并在本地主要媒体上公布。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