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上一年度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