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五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第四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下列事项及时报送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一)有关预算方面的规章、决定和命令;(二)有关预算管理体制和管理办法的规范性文件;(三)下一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汇总预算;(四)下一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汇总决算;(五)按照年度编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六)应当报送备案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