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对本级决算草案,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预算收入情况;
(二)支出政策实施情况和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
(三)上年度结转资金使用情况和本年度资金结转情况;
(四)资金结余情况;
(五)本级预算调整及执行情况;
(六)上级财政转移支付的安排使用情况以及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七)经批准举借债务的规模、结构、使用、偿还、项目实施等情况;
(八)专项债务资金项目的收入、支出、还本付息、资产、绩效等情况,重大建设项目实施情况;
(九)本级预算周转金规模和使用情况;
(十)本级预备费使用情况;
(十一)超收收入安排情况,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规模和使用情况;
(十二)预算绩效目标完成和财政政策实施效果情况;
(十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落实情况;
(十四)其他与决算有关的重要情况。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