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
- 制定机关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8年11月22日
- 施行日期
- 2019年3月1日
- 条文数
- 71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4年5月2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22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国家机关实施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专门培训,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职业教育应当符合职业教育改革和产业发展方向,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弘扬工匠精神,提高劳动者的职业道德、文化素质、就业能力、工作能力、职业转换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为提升城市能级和核心竞争力提供技术技能人才支撑。
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市职业学校教育和以文化教育为主的职业培训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本市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培训工作。区教育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的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职业教育的相关管理工作。
市和区教育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配合,提高工作协同性,并建立信息通报、资源共享等协作机制。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协助开展职业教育工作。
行业组织应当引导和鼓励企业与职业学校开展校企合作,发挥行业资源、技术、信息等优势,参与校企合作项目的评估、职业技能鉴定及相关管理工作;可以接受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的委托,开展行业人力资源预测、制定行业职业教育和培训规划等工作。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职业教育的资金支持力度,根据职业教育改革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职业教育投入机制,合理确定并适时提高相关拨款和投入水平,确保职业教育财政经费投入持续稳定增长。
本市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出资投入职业教育事业。
市和区教育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安排使用职业教育经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合理的原则。
第二章职业学校教育
中等职业学校教育由职业高级中学、技工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等实施。
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包括专科、本科和研究生层次教育,根据需要和条件,主要由高等职业学校、应用型本科院校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院校实施。
依法举办的民办职业学校与公办职业学校享有同等法律地位。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举办职业学校。
职业学校的举办者可以独立办学,也可以联合办学。举办者联合办学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合同。
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立,由其所在地的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向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有与职业教育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一)申办报告,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层次、办学形式、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内容;
(二)学校章程;
(三)学校资产证明;
(四)校长、教师的资格证明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批准设立的职业学校,审批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其颁发办学许可证。取得办学许可证的职业学校,应当依法办理法人登记。
审批机关对批准设立的职业学校,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示。
职业学校变更名称、层次、类别、住所、举办者,或者分立、合并、终止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属中等职业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属高等职业学校的,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职业学校终止的,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终止的职业学校,应当向原审批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由原审批机关收缴办学许可证,销毁印章。
职业学校清偿债务结束后,仍有剩余财产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职业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支持保障教师和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职业学校应当建立行业问询协商机制,吸纳行业和企业代表参与审议学校重大事项。
职业学校应当按照专业设置符合产业需求、课程内容符合职业标准、教学过程对接生产过程的要求,设置调整专业,增强职业教育专业的适应性。
职业学校应当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完成教学任务,创新教学内容和方式,组织实习教学,加强对学生的就业指导。
职业学校应当运用互联网和信息化技术,推进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提高职业教育质量。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职业教育公共实训基地的建设,支持企业、行业组织参与公共实训基地建设,支持职业学校举办实训、实习基地。
职业学校举办实习基地的,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职业学校自办的以服务学生实习实训为主要目的的企业,可以在取得的经营活动收入中,列支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实习学生的劳动津贴等支出。
普通中小学校应当通过职业体验活动等形式,开展职业启蒙教育。
普通中学可以因地制宜开设职业生涯教育、劳动技术和职业技术等职业教育课程;或者根据需要,在相关教学课程中适当增加职业教育的教学内容,为普通中学学生接受职业基础教育创造条件。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在实施职业知识和多样化技能教育的同时,对学生进行高中程度文化知识教育。
中等职业学校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可以实行学习成果互认和课程融通。
本市实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进入高等职业学校的择优推荐制度。
本市探索建立高等职业学校与普通高等学校学分转换制度。
前款规定的标准,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教育行政部门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民办职业学校的举办者应当足额保障学校办学运行经费。
职业学校的基本建设经费,由举办者按照核定的学校规模安排落实。
高等职业学校学生获得金融机构助学贷款的,政府应当给予其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同等的贴息待遇。
第三章职业培训
职业培训由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职业学校或者职业培训机构实施。
鼓励企业建立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培训。企业、事业单位可以依托首席技师工作室、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开展职工职业培训。
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委托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本单位的职工实施职业培训。委托实施职业培训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
市和区人民政府可以采用购买培训服务的方式,帮助劳动者提高劳动技能和就业能力。
由政府投资兴办的公共实训基地应当向社会开放。
实施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一)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三)有与进行培训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
(四)有相应的经费。
经批准设立的职业培训机构,审批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其颁发办学许可证。取得办学许可证的职业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法人登记。
审批机关对批准设立的职业培训机构,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示。
接受职业培训的学生,经考核合格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培训证书。
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加强与用人单位的联系,建立培训机构与劳动力市场密切联系的机制。
职业培训机构可以根据企业和职工实际需要,灵活定制教学内容、安排教学时间,开展教学服务进园区、进企业活动或者通过网络学习平台为企业提供职业培训服务。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技能要素和创新成果参与分配的办法,体现技能价值激励导向,引导职工主动参加职业培训、提升技能水平。
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首席技师工作室、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等,可以按照规定获得专项经费资助。
职业教育培训经费必须专款专用,用于一线职工职业教育培训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六十。
企业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报告职业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取和使用情况并定期公布,接受财务主管部门、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工会的检查监督。
第四章校企合作
职业学校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和人才培养需要,主动与具备条件的企业开展合作,为合作企业提供所需的课程、师资等资源,支持合作企业的人力资源开发和技术升级。
鼓励企业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奖励优秀教师和学生。
本市根据高技能人才培养的需要,在符合条件的应用型本科院校、职业学校设立技师学院。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上岗实习的学生安排必要的带教老师,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条件,并给予适当的补贴。
企业应当为从事职业教育的教师的实践和培训提供条件和方便,加强职业学校教师技术能力培养。
实习单位不得安排学生到酒吧、歌厅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不得安排未成年学生、女学生到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岗位实习。
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且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外,实习单位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等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不得安排学生加班、夜班或者在法定节假日实习。
鼓励实习单位为实习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相关经费可以从单位成本(费用)中列支。
企业对技能岗位新招用人员和转岗人员,可以与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合作,通过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脱产或半脱产培训等形式共同培训培养职工。
职业教育集团应当以章程或者多方协议等方式,约定集团成员之间合作的方式、内容以及权利义务关系等事项。
本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公办职业学校购买企业自主开发的、体现产业发展需要的职业教育课程。
企业因接收学生实习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按照税收法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第五章相关管理制度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信息。
市教育行政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校企合作和学生权益保障等情况,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开展职业教育质量评估,应当将职业教育是否符合产业发展方向、行业标准和岗位要求,是否结合行业、企业、受教育者的实际需要作为评估的主要内容。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发布职业教育质量年度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应当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可以根据职业教育的特点和专业技能培训的需要,聘请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术工人、有特殊技能的人员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任教。
市和区机构编制部门应当根据职业学校发展和办学规模,动态调整公办职业学校教职工编制。公办职业学校教职工编制中的一定比例,应当用于聘请符合条件的行业企业高技能人才担任教师。
职业学校应当对新任教师开展岗前规范化培训;应当安排从事职业教育的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定期到相关企业或者生产服务一线实践。
职业学校的教师资格标准和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聘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平均收入水平应当与普通高中教师的平均收入水平相当。
公办职业学校在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确定绩效工资分配方案。
本市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职称系列贯通制度,打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技能竞赛获奖选手、技术指导团队以及为技能竞赛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赴境外举办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境外员工培训、吸纳境外留学生以及共建高水平产学研平台等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支持。
鼓励境外职业资格认证机构在本市依法开展相关认证业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境外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
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本市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本市建立青年见习基地,对志愿报名的适龄青年,政府应当组织其在就业或者创业前到青年见习基地接受在岗职业技能训练。
青年见习基地及其见习学员、带教人员,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补贴。
国家未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鼓励用人单位优先从经过相应职业培训的人员中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