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当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在实习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实习单位不得安排学生到酒吧、歌厅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不得安排未成年学生、女学生到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岗位实习。

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且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外,实习单位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等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不得安排学生加班、夜班或者在法定节假日实习。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