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第四章 校企合作第五十条有效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当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在实习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实习单位不得安排学生到酒吧、歌厅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不得安排未成年学生、女学生到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岗位实习。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且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外,实习单位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等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不得安排学生加班、夜班或者在法定节假日实习。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