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第二章 职业学校教育第十七条有效设立职业学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合格的教师;(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有与职业教育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