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设立职业学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有与职业教育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