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第三章 职业培训第三十四条有效本市建立企业职工职业培训公共服务平台,为不具备培训能力的企业提供职工职业培训对接服务。市和区人民政府可以采用购买培训服务的方式,帮助劳动者提高劳动技能和就业能力。由政府投资兴办的公共实训基地应当向社会开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