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职业学校可以依托有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能力的企业设立的学徒岗位,开展联合招生、联合培养,以工学结合的方式提升学生技能水平。

企业对技能岗位新招用人员和转岗人员,可以与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合作,通过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脱产或半脱产培训等形式共同培训培养职工。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