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第三章 职业培训第三十八条有效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制定培训计划,并按照培训计划开展职业培训,不得任意减少培训内容和培训课时。接受职业培训的学生,经考核合格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培训证书。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