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使用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支持和促进职业培训。

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首席技师工作室、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等,可以按照规定获得专项经费资助。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