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第三章 职业培训第四十三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使用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支持和促进职业培训。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首席技师工作室、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等,可以按照规定获得专项经费资助。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