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第四章 校企合作第四十七条有效本市支持和引导企业参与职业学校专业规划、教材开发、教学设计、课程设置、实习实训等。鼓励企业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奖励优秀教师和学生。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