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第三章 职业培训第三十二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发展和岗位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职工的职业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开展上岗培训、高师带徒、转岗培训、技术研修等职工职业培训。鼓励企业建立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培训。企业、事业单位可以依托首席技师工作室、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开展职工职业培训。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委托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本单位的职工实施职业培训。委托实施职业培训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