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本市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人才培养与劳动就业相结合,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重,中等、高等职业教育相衔接,与其他教育互相沟通、协调发展,产教深度融合,体现终身教育理念的职业教育体系。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