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第四章 校企合作第四十九条有效职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和教师到企业实习、实践制度,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和企业共同组织、管理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上岗实习的学生安排必要的带教老师,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条件,并给予适当的补贴。企业应当为从事职业教育的教师的实践和培训提供条件和方便,加强职业学校教师技术能力培养。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