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第四章 校企合作第四十八条有效职业学校和企业可以共同建设具有生产与教学功能的实习实训、技术工艺和产品开发、学生创新创业、教师培养培训、职业培训、技能鉴定等机构。本市根据高技能人才培养的需要,在符合条件的应用型本科院校、职业学校设立技师学院。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