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第二章 职业学校教育第十五条有效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委托学校实施相应的职业学校教育。委托实施职业学校教育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