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本市职业学校教育主要由中等和高等职业学校实施。

中等职业学校教育由职业高级中学、技工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等实施。

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包括专科、本科和研究生层次教育,根据需要和条件,主要由高等职业学校、应用型本科院校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院校实施。

依法举办的民办职业学校与公办职业学校享有同等法律地位。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