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第二章 职业学校教育第十三条有效本市职业学校教育主要由中等和高等职业学校实施。中等职业学校教育由职业高级中学、技工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等实施。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包括专科、本科和研究生层次教育,根据需要和条件,主要由高等职业学校、应用型本科院校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院校实施。依法举办的民办职业学校与公办职业学校享有同等法律地位。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