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第三章 职业培训第三十六条有效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二)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教师和管理人员;(三)有与进行培训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四)有相应的经费。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