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条有效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以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